济南京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京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3271号
原告:济南京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山水泉城**楼**。
法定代表人:滕培刚,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玉,泰安岱岳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90年4月6日出生,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div>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京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9元,由原告济南京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奕欣
书记员李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