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东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鲁中水泥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3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鲁中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南韩村。
法定代表人:李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临沂东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册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齐满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188号玉龙大厦A座1305-3室。
法定代表人:高兰海,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鲁中水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沂东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齐满堂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放弃上诉且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晓梅
审 判 员 张文革
审 判 员 李迎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卢麒羽
书 记 员 刘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