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11民初4631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东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临册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传斌,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沂东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石仁举
人民陪审员亓本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隋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