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122民初1436号
原告:临沂市立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沂河路国际工业品采购中心2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M6TUE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果庄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莒县果庄镇前***。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临沂东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册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742725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上列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立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宇公司)与被告莒县果庄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沂东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东旭公司、被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立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2019年8月28日与被告东旭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与被告东旭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项目转让费18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1日,原告立宇公司与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在果庄老中学院合作开发“后***大龄青年安置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投资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解决办公、生活设施,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勘察、设计等。2019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东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东旭公司承建该项目,东旭公司为建设临时设施支出费用240269元。后因原告与被告居委因保证金及项目收益交付方式发生争议,居委于2019年7月29日解除与原告的合作协议,并与被告***合作开发案涉项目。2019年8月28日,东旭公司工地负责人***、***与***签订《转让协议》,将案涉项目整体一次性转让给***,协议附《果庄镇沿街开发工程临时设施费用工程审核汇总表》、证明各1份,汇总表载明临时设施所有项目均由***、***出资建设(金额240269元);证明载明:“果庄老中学项目地上围栏及变压器一台,归临沂市立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于2019年8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支付项目转让费1800000元,***、***出具收到条1份。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村委合作开发案涉项目,合作协议解除后,基于合作开发项目产生的权益归属于合作方,被告村委会也认可应付项目转让费180万元,故,案涉项目转让费180万元应归原告所有。被告东旭公司、***、***不是合作项目的合同当事人,无权处分案涉项目,无权占有项目转让费,其债权仅限于在履行与原告的施工合同中支付的临时设施费用240269元。与项目转让款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应悉数返还转让费。
***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一、2019年2月21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后***大龄青年安置项目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被答辩人负责整体工程建设,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部建设项目和费用,被答辩人须交付项目竞标金1000万元。合作协议签订后,因被答辩人资金问题,项目一直无法正常推进,被答辩人也未能按照约定支付项目竞标金。2019年7月29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发送通知解除了合作协议。因双方协议已经解除,被答辩人不再对涉案安置项目享有任何权益。二、合作协议解除后,2019年8月12日,莒县果庄镇人民政府委托山东颐隆招标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就上述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莒县果庄镇原中心初中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租赁权公开竞拍,本案的第二被告***于2019年8月22日中标,同日与果庄镇人民政府签订《中学西院土地出租合同》。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陈述2019年8月28日答辩人、***与临沂东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对该转让协议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三、因被答辩人在答辩人依法解除双方合作协议后,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止,被答辩人不再基于合作协议享有安置项目的开发经营权。被答辩人主张的180万元并非双方合作期间的项目收益。
***辩称,2019年8月22日果庄政府委托山东颐隆招标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公开招标果庄老中学土地开发项目,被告中标取得了涉案工程的开发权。原告起诉的180万元是付给***、***果庄老中学地上附属物的赔偿款,应赔给地上附属物的所有人。原告起诉的变压器和围挡,被告和***在赔偿时也声明属于原告的,但围挡原告已自行拉走,变压器原告以顶账的方式给***,后***又卖给了被告,请求驳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东旭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原告主张所称被告***与原告解除了合作,***和***借用被告公司的资质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因果庄与原告解除合作,故该工程没有继续进行下去,且***和***已向被告公司作出声明及承诺该工程由他们两人自行投资,自行经营,盈亏自负,一些债权债务关系及工程质量、安全均与被告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及***作为实际施工人,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并进入场地进行先期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后来被告***与两人对涉案先期建设的工程、附属物等包含部分设备及人工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180万的款项。该款项与原告无关,转账协议仅是对地上附属物前期两人的投入的相关财产、人工、设备的价格。涉案工程当时原告法人***同意返还***、***10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莒县人民法院出具(2020)鲁1122民初5831号民事调解书,明确原告法人及***向***及***返还100万元保证金,涉案工程款另行处理。两人保留向原告诉讼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1日,莒县果庄社镇果庄社区(甲方)与立宇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合作项目:后果庄大龄青年安置项目。项目位于××路××,东至永和路,西至孙家庄,南至孙家庄,北至景文路。合作形式和投资及分配利润约定:1.合作形式为甲方提供项目地块即项目开发建设用地,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该地块不收转让金,用该地块作为投资入股,商业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果庄社区收益1500元每平方米,住宅不低于34000平方米,社区收益300元每平方米。收益分三个节点交付,中标签订合同时付200万元,合同签订五个月时付到60%,合同签订12个月时付到100%。2.项目竞标保证金1000万元,中标者开标后三个月无息退还。立宇公司未交纳1000万元的保证金。2019年6月12日立宇公司向日照港工程设计院支出莒县果庄镇翰林悦府社区勘察费58000元。2019年5月26日立宇公司(发包方、甲方)与东旭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019年7月29日莒县果庄镇果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立宇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以立宇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支付项目收益60%的义务,解除双方签订的《后***大龄青年安置项目合作协议》。该项目后由***、***借用东旭公司的资质继续进行施工,2019年8月22日,***以2152.5万元的价格竞买并成交获得了莒县果庄镇原中心初中土地及范围内的地上附属物租赁权。
2019年8月28日,***、***与***签订《转让协议》一份,《果庄镇沿街开发工程临时设施费用工程审核汇总表》内的所有项目均由***、***出资建设,现一次性转让给***。自2019年8月28日之前果庄老中学项目工地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承担,与***无关,出资建设转让人:***、***。同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果庄老中学项目地上围挡及变压器一台,归立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
转让协议签订当日,***、***向***出具收到条一份,***分四次向***转账180万元。该180万元的项目转让款受让方仅出示了果庄镇沿街开发工程临时设施费用工程审核汇总表一份,价款共计240269元。受让方提供的支出明细均是复印件,原告方不予认可。
莒县果庄镇果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立宇公司解除合同时间距今时间较长,施工现场已建设完成。原告为证实其前期支出情况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2019年6月12日日照港工程设计院出具收据一份,收款事由:莒县果庄镇翰林悦府社区勘察费,收款:58000元。2.立宇公司与山东大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山东大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翰林悦府5#、6#、7#、8#住宅楼建设施工图四份,立宇公司支出设计费用5万元。3.山东省城镇规划建筑设计院于2019年4月25日出具收据一份,收款事由:果庄镇活动中心设计费+果庄镇政府前面小区效果图,收款金额25000元。原告提交的其他支出证据未有收款单位公章,对于原告购买的电脑、老板椅、打印机等物品现在何处未提交证据,原告的变压器已由其处分。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支出证据均不予认可。
2020年9月15日莒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122民初5831号民事调解书,立宇公司、***支付东旭公司工程保证金共计100万元。
本院认为,立宇公司与***的《后***大龄青年安置项目合作协议》已于2019年7月29日解除,双方均无异议。***已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涉案项目,且对前期项目的支出费用进行了一次性打包处理给***、***,***、***在项目转让协议中承诺自2019年8月28日之前果庄老中学项目工地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承担,与***无关,***已转账过付给***、***项目转让款180万元。故立宇公司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立宇公司对***、***的诉讼请求。***与***、***于2019年8月28日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原被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对于立宇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与***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上约定,对2019年8月28日之前果庄老中学项目工地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承担。因立宇公司在***解除合作协议前已筹备谋划进行了施工,故对于立宇公司在本院审理查明部分的合理支出,应由***、***负责偿还。因***、***系借用东旭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故东旭公司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立宇公司的其他支出没有正规的支出单据与发票,且现在已无实物存在,本院不予确认。对于立宇公司购买的电脑、打印机、老板椅等属于可以继续使用的物品,故不应在返还之列。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临沂市立宇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33000元;临沂东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临沂市立宇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原告临沂市立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724元,被告***、***、临沂东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自动履行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即违法!
本案裁决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及时足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本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定期发布诚信履行名单,使自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获得相应的社会信用评价。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