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百益永恒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百益永恒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财保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市百益永恒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一路南、新立河东路西亚泰商贸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494242236C。
法定代表人:刘艳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大道红星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208150059U。
法定代表人:陶于良,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滨州市百益永恒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渝0230执保1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丰都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应领取的镇江至水天坪燃气管道长江穿越工程工程款800000元。现滨州市百益永恒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市百益永恒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市百益永恒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任宗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海涛
书 记 员 谭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