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匹金晶匹兹堡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鲁0391民初37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匹金晶匹兹堡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山东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