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执2041号
申请执行人:**发,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莒县。
被执行人:山东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向阳一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徐清红,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发与被执行人山东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20年9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1939.00元。现案件执行完毕,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193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孙启福
审判员 杨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