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执204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发,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莒县。
被执行人:山东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四宝山街道向阳一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徐清红,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发与被执行人山东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20年9月8日扣留被执行人在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281939.00元。现案件执行完毕,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安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281939.00元的扣留。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孙启福
审判员 杨 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