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丰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丰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21民初1052号
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050432346U。
法定代表人:魏民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丰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242234132244。
法定代表人:史小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丰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陕西鑫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治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盛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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