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丰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西安华阳劳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丰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24民初12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虎,陕西法正平安(商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华阳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613。
法定代表人:何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丰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244。
法定代表人:史小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华阳劳务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丰阳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传宏
审 判 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李祖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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