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丰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陕西丰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洛南县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10执2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丰阳建筑工程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洛南县医院。 委托代理人: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陕西丰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南县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作出的(2022)***调裁字第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洛南县医院未按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陕西丰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23年5月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6834593.56元及鉴定费20000元、仲裁费48278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丰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洛南县医院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自2023年5月至9月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10月、11月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12月给付申请执行人902871.56元(5月份的1000000元及执行费62014元由洛南县医院支付到本院银行账户;6月至12月款项共计5902871.56元由洛南县医院支付到陕西丰阳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账户)。二、被执行人如有一期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对剩余未给付金额的***行金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10执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勇 审 判 员  姜淑成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珊珊 书 记 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