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进、新泰市和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356号之二 原告:**进,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洪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泰市和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宫里镇夏家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77208841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泰山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宫里镇夏家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23298939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大禹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解放路7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48220000832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南盛业恒基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小区东路22号6号楼36-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102765772408P。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华,济南市中春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贸大厦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93148389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进诉被告新泰市和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泰山染料股份不有限公司、禹城大禹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济南盛业恒基市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进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进负担。 审判员 高 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