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

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1执异5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120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申请执行人:李成,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与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本院(2022)皖1621执恢11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与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私刻异议人印章、伪造公文导致合同纠纷诈骗犯罪行为。异议人声明,以异议人名义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虚假注册的江苏分公司(负责人:***)经异议人报案后由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工商管理局撤销,并出具撤销登记决定书,现该案与异议人毫无干系。为此提出异议,要求此案中止执行,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异议人提出证据如下: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国建设报声明、海南日报声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申请报告、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档案袋、一照一码换照申请书、房屋租赁合同。 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16日,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涡民二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4月29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李成、**、***与被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3日本院以(2021)皖1621执恢218号之一执行裁定追加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裁定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733800元。 另查明,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系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分公司具有私刻印章行为不能证明案涉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同时具有私刻印章的行为。如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认为执行依据有误,可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异议人仅以其他分支机构具有私刻印章行为来排除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武 磊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