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

**1、***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1民初3509号 原告:**1,四川省武胜县人,现住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3,经理。 原告**1与被告***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于2021年12月14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后,原告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1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谷  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岐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