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1民初3509号
原告:**1,四川省武胜县人,现住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3,经理。
原告**1与被告***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于2021年12月14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后,原告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1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谷 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岐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