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487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原告:***,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告:山东湖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220***德城B3区8栋1019号。
法定代表人:荆国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湖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