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1500号
原告:佛山市海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坤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佛山市海星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山东建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海星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