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02执29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于雷,男,汉族,1972年3月22日出生,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花园。
被执行人威海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林乐观,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现住威海市梦海苑。
被执行人林治江,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雷与被执行人威海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乐观、林治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于2019年底前(阴历)付款**元,于2020年4月份前付款**元[同时申请执行人撤回(2019)1002民初6129号民事案件的起诉],余款**元于2020年底前付清(阴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8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二、被执行人未依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应自被执行人违约之日起二年内以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