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鲁10执恢72号
申请执行人:戚琦,男,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世昌大道。
申请执行人戚琦与被执行人威海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威仲字第130号裁决书确定:解除戚琦与威海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威海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戚琦返还购房款549941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仲裁费11116元等。上述仲裁裁决生效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上列各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12)威执一字第2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威海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鹏与本案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黄鹏代被执行人威海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戚琦清偿60万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400元。黄鹏已依约定将款项608400元交于本院。现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款项向申请执行人戚琦转付60万元,支付执行费84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威仲字第13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