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82民初3122号
原告:荣成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乐府路**。
主要负责人:苏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明静,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荣成市石岛龙雨北路**/div>
被告:荣成市海通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荣成市石岛龙雨北路**iv>
原告荣成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齐东海通冷链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海通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荣成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2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绍先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