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82民初1986号
原告:**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23282638F,住所地**市石岛乐府路**。
法定代理人:苏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明静,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法堂,男,汉族,1963年5月2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市凯航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0673860241,住,住所地**市牧云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大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方方,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凯航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姜 涛
人民陪审员 毕 重 文
人民陪审员 隋 之 然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穆海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