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凯航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082民初1986号

原告:**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23282638F,住所地**市石岛乐府路**。

法定代理人:苏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明静,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法堂,男,汉族,1963年5月2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市凯航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0673860241,住,住所地**市牧云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大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方方,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凯航海洋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姜  涛

人民陪审员 毕 重 文

人民陪审员 隋 之 然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穆海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