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市金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市宏义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金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宏义建筑有限公司、**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082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市宏义建筑有限公司、**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向原告**市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工程验收资料并协助原告**市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竣工验收。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市宏义建筑有限公司、**恒广建筑有限公司交付施工单位完工说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