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市金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市宏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市金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市宏义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金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宏义建筑有限公司、**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082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市宏义建筑有限公司、**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向原告**市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工程验收资料并协助原告**市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竣工验收。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市宏义建筑有限公司、**恒广建筑有限公司交付施工单位完工说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