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民初5123号
原告:***,男,199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石岛开发区。
被告:荣成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23282638F),住所地荣成市乐府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866714936W),住所地威海市顺河街4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荣成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 波
二0二0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