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

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荣成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民初7037号
原告: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崔善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荣成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原告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恒广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瑞祥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3元,减半收取计16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慈方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连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