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恢18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5258728M。
法定代表人:李长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的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分期履行,保留原有查封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鲁1302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恢复对上述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崇普
审判员 王 硕
审判员 邹海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