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719号
原告:***,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泽云,临沂经济开发佳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长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丙超,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郁美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佩才
书 记 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