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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执5444号

申请执行人:***,1969年2月15日出生,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528728M,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长聚,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02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3069.16元,并过付申请执行人1502692.16元,20377元转执行费。同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申请人未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申请。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可以自愿悬赏执行及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如无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95000.8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海龙

审判员  王 硕

审判员  朱崇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都其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