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执5444号
申请执行人:***,1969年2月15日出生,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528728M,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长聚,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02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3069.16元,并过付申请执行人1502692.16元,20377元转执行费。同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申请人未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申请。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可以自愿悬赏执行及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如无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95000.8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海龙
审判员 王 硕
审判员 朱崇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都其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