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5162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长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成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秦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