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6民初711号
原告:***,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
被告:陕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67793292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改建LT一标段项目部。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改建LT一标段项目部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2日以被告陕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支付挖机租赁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