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2民初1571号
原告:陕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67793292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令哈德园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德令哈市双拥路1号***(国家级)循环经济促进中心西副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MA7539YJ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陕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德令哈德园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6801元,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万玛央吉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玛
书 记 员 周 斌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