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22民初2463号 原告:***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上元观镇高速路出口匝道以北3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59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陕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31677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1年7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男,生于1967年6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准许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05元,减半收取430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