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8民初1390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武,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全,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富平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富平县南侧。
法定代表人:XX,任局长。
原告陕西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平县国家税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陕西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计2940元,由原告陕西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雷艳丽
人民陪审员赵春良
人民陪审员吴彩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邓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