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30民初56号
原告:***。
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进站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590282940F。
法定代表人:朱怀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继   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花花
书 记 员      刘虹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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