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30民初56号
原告:***。
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进站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590282940F。
法定代表人:朱怀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继 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花花
书 记 员 刘虹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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