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9民终490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进站路7号。
法定代表人:朱怀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俊,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承旭,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天一国际公馆20号楼商业街文化建筑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大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音衡,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鉴湖路1587号。
法定代表人:孙关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9)内292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俊、陈嘉,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承旭,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音衡,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工程量、工程价款的认定及已付工程款的确定问题,对该部分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9)内2921民初5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531.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伊丽娜
审判员 任 丽
审判员 高 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鲍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