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民终3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进站路7号。
法定代表人:朱怀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多悟,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顺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宁朔南街西侧红领地香苑25-2-102室。
法定代表人:席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承旭,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顺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1)内292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
公司于2021年9月1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东升
审判员 任 丽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鲍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