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30民初249号
原告:***。
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怀杰。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玉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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