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30民初250号
原告:***。
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怀杰。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玉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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