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30民初250号

原告:***。

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怀杰。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玉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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