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30民初251号

原告:***。

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怀杰。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玉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青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