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4民初92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向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陕西润***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向阳镇。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向阳镇。
第三人:紫阳县向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紫阳县向阳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人民政府镇长。
第三人: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紫阳县向阳镇人民政府、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2022年10月14日,第三人紫阳县向阳镇人民政府、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第三人紫阳县向阳镇人民政府、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