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安康世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民初853号 原告:陕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9028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该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瑞行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XX区XX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xxxxx0NQH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瑞行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1.5元,由原告陕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付强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