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民初853号
原告:陕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X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xxxx9028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该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瑞行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XX区XX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xxxxx0NQH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瑞行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1.5元,由原告陕西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付强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