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保388号 申请人***,女,1952年0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区。 被申请人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暂无住址。 被申请人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暂无住址。 被申请人***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暂无住址。 申请人***与**、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18)鲁1002民初581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第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杨  继  法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