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执保331号
申请人:**,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馨**16号楼507室。
被申请人: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93629524J,住所地荣成市老山街道办事处台上***,。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威海禹隆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75533550X,住所地威海经技区蒿泊西一区5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文登市华益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0534281077,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华居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47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西一区57号404室,。
被申请人:***,女,1972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西一区57号404室。
被申请人:**,男,1976年0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蒿泊西一区57号404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了(2017)鲁1092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3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