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诉前调确472号 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64********),女,汉族,1964年4月5日出生,住威海文登区春和街67-1号1**6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2029330),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娟,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12月7日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砖款299286元及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的利息96114.47元,合计395400.47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上述款项逾期未按时支付,***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履行款项,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需支付***自2022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付砖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双方该纠纷一次性解决,以后互不追究。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