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恢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宏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9443497X3),住所地威海市崮山讲东村。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433566497),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42029330),住所地威海青岛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荣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9362952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1092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已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项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2)鲁1092执17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荣成**新城42号楼04号车库、43号楼05、07、13号车库、43号楼503、504、505和506室不动产、52号楼5号车库、54号楼2号和7号车库、54号楼401和501室不动产、56号楼1号和2号车库、58号楼1号车库、60号楼106、107、201、302、305、308、405、406、508室不动产60号楼3、2、15、13、10和16号车库、12号、16、15、21号储藏室、70号楼14、19、11和2号储藏室、102、405、402和503室不动产、71号楼202、402、502和401室不动产、3、5、7和11号车库,5号和24号储藏室、73号楼101、106、202、204、401、402、405、502和505室不动产、1、4、5、10、15、19和23号储藏室、2号和5号车库等上述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