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1082执保1139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荣成市。
被申请人: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188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文登市。
本院在审理***与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及网络资金存款至4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