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281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4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园街道青岛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3)鲁1003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于2023年9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35480元及利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于2023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房产、车辆、保费、证券等财产,其名下账号已被本院查封。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告知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其表示暂不能提供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2月22日将被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另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3)鲁1003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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