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22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青岛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支付工资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威文劳人仲案字(2023)第2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于2023年8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127元及利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于2023年月8日1日对被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车辆、保费、证券等财产,其名下账号已被本院查封,其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故本案暂不宜处置。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其表示暂不能提供执行人的其他可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10月23日将被执行人威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另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威文劳人仲案字(2023)第25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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