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韩强,男。
被执行人:铜川市建设项目管理处。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强、铜川市建设项目管理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204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利息1885666.67元,并承担受理费19646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4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27250元,以上合计3042462.67元。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2)陕0204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锋
审判员 王兴平
审判员 李科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