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22民初604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日出生,宜君县五里镇。
被告:宜君县五里镇政府,住所地宜君县五里镇。
负责人:刘彬,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辉,该政府工作人员。
被告: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君县五里镇政府、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6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张 宇
人民陪审员 郭小侠
人民陪审员 刘亚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