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222执90号
申请执行人:宜君县五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宜君县五里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君县五里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陕西铜川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222执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