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203执恢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晟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轶,系该公司董事长。
***晟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6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晟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254888.9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予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证券、无税务、无房产、无互联网金融等财产可供执行;2、查询到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均为轮候冻结;3、查询到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现代牌陕BXX**号汽车及吉利牌陕BXX**号车各一辆,已依法查封,系轮候查封;4、经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有土地,该土地有抵押,已被其他法院查封;5、本院依法将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民与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铁采取限制消费执行措施;6、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晟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告知。被执行人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